🔥云平台app(kaiyun)

 

🔥云平台app(kaiyun)

⚢☂🚭     

🔥云平台app(kaiyun)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珈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加游学营活动意外受伤的诉赔案件,裁定组织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贾诉称,其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宾馆。入住期间,其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认为,涉事公司系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确实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1430元。被告辩称,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会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贾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划伤,故被告应就小贾之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虽主张小贾手部受伤系因其自身腿部有伤并错误使用玻璃门借力所致,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可以减轻责任情形的情况下,小贾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之诉请🔥云平台app(kaiyun),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照百分之百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小贾医疗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鉴定费1430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穆祥桐

❩(撰稿:翟园朗)

本文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未经本平台授权,严禁转载!
展开
支持楼主

77人支持

阅读原文阅读 9258回复 5
举报
    全部评论
    • 默认
    • 最新
    • 楼主
    • 项柔先🚋LV9六年级
      2楼
      网民点赞“只提地点不提人”的原因并不简单🐪
      2024/07/05   来自双鸭山
      1回复
    • 🚒花时敬LV3大学四年级
      3楼
      你内心的赌性有多大?💅
      2024/07/05   来自张家港
      4回复
    • 赖勇松➝LV5幼儿园
      4楼
      这小子是怎么在意大利活过三天的🏬
      2024/07/05   来自德州
      8回复
    • 农月雁LV9大学三年级
      5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07/05   来自成都
      2回复
    • 祁滢婕🔄📍LV7大学三年级
      6楼
      日民间团体:东京军医学校旧址的人骨与731部队有关✂
      2024/07/05   来自宣城
      5回复
    • 浦生蓉LV7大学四年级
      7楼
      记者手记:你的欧锦赛列车又晚点了🍝
      2024/07/05   来自万州
      回复
    你的热评
    游客
    发表评论
    最热圈子
    • #日本“食人菌”感染症患者集中于50岁以上人群#

      洪保辰

      6
    • #“尔滨”火出圈透射出满满的文化自信#

      卞新萍

      7
    • #刘明军:让人民共享文化改革福利#

      熊君钧

      7
    • #以职业教育打造新型劳动者队伍(有的放矢)

      轩辕子兴

      2
    热点推荐

    安装应用

    随时随地关注🔥云平台app(kaiyun)

    Sitemap
    正在加载